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 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六条 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以一线教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
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
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
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
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
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学校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讨论并决定学校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五)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教职工信赖。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以各分工会为选举单位进行。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选举单位按照学校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选出后,由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任务;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三)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大会的各项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对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分工会,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正副团长各一人。代表团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团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建立会员代表调研、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一)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
(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罢免会员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学校,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单位出现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应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学校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书面报告。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复后方可召开。
第三十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办法等。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三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第三十四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须召开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对学校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应及时公开,并书面报告学校党委和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测评办法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
(二)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具有上述(二) (三) (四)项情形的,可以罢免。
第三十九条 本届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提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应经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进行考察。经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罢免有效,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四十条 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会员代表难以集中时,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分工会应建立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二级单位工会民主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建设,增强工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四十四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分工会,应当建立工会会员大会制度;会员100人以上的分工会,可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或工会会员大会制度。工会会员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锦州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