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

教代会及工代会文件

锦州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日期:2025-10-29 17:00:5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 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辽宁省教科文卫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锦州医科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锦州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锦州医科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建立聘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比例和名额由换届工作筹备领导小组确定。教职工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教职工代表总数的2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后勤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由所在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教职工代表要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由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应当有本选举单位2/3以上的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者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教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教职工代表是否符合教职工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教职工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选举产生团(组)长1名,副团(组)长1名。由团(组)长或副团(组)长主持代表团(组)工作。

代表团(组)团(组)长职责是:收集教职工代表提案,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组)讨论;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群众,随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程序:

(一)教职工代表在单位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组)活动;

(二)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退休或无正当原因离岗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三)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四)教职工代表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由原选区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经所在选区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

(六)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教职工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罢免决定、补选教职工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备案、公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的老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列席和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列席和特邀代表的名额和人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职工代表,由教师代表、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等组成,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度,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原则上应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直接领导大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教职工代表大会秘书长1人,一般应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分管工会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兼任,负责主席团会议的召集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

  1.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 () 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大会议案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不足80人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8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锦州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锦州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锦医大党字〔2018137号)同时废止。

 

地址:中国•锦州  凌河区松坡路三段40号 Address: No.40,Section 3,Songpo Road,Linghe District Jinzhou City, Liaoning Province,P.R.China
   邮编:121001 电话:(0416)4673073 Postcode:121001 TEL: +86-416-4673073